【事项名称】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企业)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具清算证明执行。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